互联网经济垄断:结构的合理和行为的危害
一
作者简介
周军(1985一),男,江苏如皋人,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与政府行为。
二
引用本文
周军.互联网经济垄断:结构的合理和行为的危害[J].经济与管理,2021,(4):1-7.
三
文章摘要
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垄断,应该区分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由于互联网经济在供给端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特征,在需求端存在用户转换成本,因此市场竞争会自然形成垄断结构,并且这种垄断结构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当互联网企业获得垄断地位后,可能会出现以下垄断行为:在单一互联网行业内,可能会通过肆意涨价或价格歧视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可能利用支配地位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公平竞争;对于跨行业互联网领域,垄断企业会对新兴行业企业进行投资,并利用自身资源优势迅速扶持投资企业获得垄断地位,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创新发展,实现多领域垄断。因此,在互联网经济领域,不应反对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结构,但应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科学界定,防止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阻碍创新的行为。
四
原文作者
周军
五
原文刊发
《经济与管理》2021年第4期
六
关键词
垄断结构 垄断行为 自然垄断 单行业垄断 跨行业垄断
一、引言
“互联网+”正在开辟一个新的经济时代,可以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水平、有效支撑创新、解决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产生信息聚合一协同效应,超越传统规模经济概念的社会福利。技术创新是互联网发展的原动力,而互联网技术创新已成为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驱动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我国互联网发展水平已居于世界前列,全球市值最高的十家互联网企业中,我国占据了四席。伴随着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的垄断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互联网三大市场,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和即时通信领域中,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分别占有非常高的市场份额。随着互联网寡头企业市场集中度的提高,互联网领域的垄断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一细分领域的垄断,而是出现了大型互联网寡头企业对市场和产业延伸领域的垄断现象,这使得互联网垄断成为了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
关于市场中垄断与竞争之间的关系,经济学界对二者孰优孰劣一直存在争论,观点也在发生变化。早期的古典经济学认为完全竞争是最有效率的市场结构,之后马歇尔(A.Marshall)等学者虽然认识到规模经济的作用,但仍坚持完全竞争最优的观点。随着市场结构理论的发展,现代经济学研究垄断和反垄断的主流学派主要有三个: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哈佛学派认为大型企业垄断破坏了竞争性市场结构,降低了市场绩效,应该通过政府干预促进有效竞争。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市场机制自我调节可以推动市场竞争,高市场集中度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政府应该放松管制。后芝加哥学派修正了芝加哥学派完美市场的假定,认为现实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垄断,政府对垄断的干预是有必要的。伴随着垄断与竞争研究的深入,经济学界已经逐步认识到垄断也是一种均衡的市场结构,垄断同样能够实现市场的高效率运作。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研究也表明,市场内生的集中度提升能够有效促进产业发展。
互联网经济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发展均与传统经济存在巨大差异,已有的垄断判定、垄断结构及垄断效用理论难以很好地解释互联网领域出现的垄断现象,这给垄断经济理论带来新的挑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Haucap et al.认为网络效应、转换成本、声誉效应和规模经济影响程度的差异,使得互联网市场竞争强度不同,不同市场的垄断结构和稳定性也具有较大差别。
对于我国互联网市场结构,国内学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信息经济领域出现竞争和垄断同时被强化的态势,形成了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技术创新是信息化条件下市场结构由寡头垄断向竞争性垄断演进的最根本动因,激烈的创新保证了竞争性垄断是网络经济下最有效率的市场竞争结构。二是单寡头竞争性垄断结构,即单寡头平台厂商与多个关联厂商共生的网络生态现象,单寡头厂商负责构造网络生态体系并具有市场势力,多个关联厂商负责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进入细分市场并做大规模,这种单寡头竞争性垄断结构并不会妨碍竞争效率。三是“分层式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垄断集中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类企业主营业务,竞争由中小型互联网平台类企业与衍生业务主导,并且不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类企业造成竞争压力。还有一些学者从垄断势力角度出发进行研究,认为我国互联网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互联网行业虽有垄断结构却不具有垄断势力,具有最大份额的平台厂商并不具有最强的市场势力,没有出现实际的垄断行为,行业福利也没有明显降低,甚至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还会有所提高。以上研究大多认为互联网领域存在垄断市场结构,但是这种垄断结构并没有对市场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各种垄断行为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互联网垄断可能产生的危害。曲创等对搜索引擎垄断结构市场的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使得搜索引擎对虚假或夸张广告具有宽容动机,这会造成搜索结果呈现“劣币现象”。洪银兴认为互联网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滥用垄断行为应该严格限制,特别是互联网寡头对多个领域的垄断大到一定程度后甚至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傅晓从数字市场角度进行探讨,认为数据垄断容易对数据安全、用户隐私、公平竞争以及消费者福利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王先林等则从反垄断监管角度出发,认为政府在对互联网创新适度包容的同时,应对互联网垄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必要监管。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垄断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2月24日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文旨在重点研究互联网垄断形成的原因、垄断结构的稳定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垄断行为。相比以往研究,本文的边界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已有文献侧重分析互联网垄断结构特征,而本文则探讨分析互联网垄断结构出现以及存在的理论基础,首先基于路径依赖理论研究互联网垄断结构的形成过程,然后在博弈论框架下进一步分析这种垄断市场结构是否具有稳定性。(2)已有文献对于互联网垄断可能产生的危害大多是从某一细分领域市场出发展开讨论,本文则深入研究互联网垄断市场格局下可能出现的各种垄断行为,全面分析单一行业互联网垄断企业可能出现的不同性质的垄断行为,对互联网垄断企业跨领域实现多个细分行业产生的垄断行为进行多维度讨论。
二、互联网垄断结构原因分析
(一)基本假设
Arthur提出了路径依赖理论,在一个有两个供给方的市场中,收益递减和收益不变的情况下,最终结果都是实现两者平分市场,但是收益递增的情况下,将会演变成一方垄断市场。与传统行业边际收益递减不同,互联网行业普遍存在边际收益递增的特征,因此我们借鉴Arthur的分析方法,研究互联网市场结构的变化趋势。
假定互联网市场有A和B两个企业,当前企业A的用户规模为θA,企业B的用户规模为θB,市场规模N=θA+θB。设企业A产品市场份额为eA,A和B用户规模差距dN=θA-θB,则eA=θA/N=0.5+dn/2N;企业B产品市场份额eB=θB/N=0.5-dn/2N。
(二)市场增量博弈
从增量用户的角度进行分析。第N+1个消费者在新进入市场时面临选择,由于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产品市场规模的提升对用户边际效用具有正向作用,因此消费者的选择与其选择产品用户规模直接相关。我们假定消费者选择企业A产品可获得效用UA=a+rθA,消费者选择企业B产品可获得效用UB=b+rθB。其中a、b分别表示消费者对A、B产品的自然偏好,a>0,b>0;r表示已有用户规模带来的边际效应,由于存在边际效用递增,因此∂Ui/∂θi=r>0。
我们进一步假定消费者偏好A产品,此时a>b。虽然消费者偏好A产品,但是在UA<UB的情况下,消费者会选择使用B产品。此时,dN=θA-θB<(b-a)/r<0。
在此情况下,对于另外一个偏好B产品的消费者,假定其效用分别为U'A=a'+r'θA,U'B=b'+r'θB,可得出:
U'A-U'B=a'-b'+r'(θA-θB)<0
因此,偏好B产品的消费者也会选择B产品。随着θB一直增长,而θA不变,后进入的新增消费者会选择B产品,eA比重降低,eB比重上升。
(三)市场存量博弈
进一步分析存量用户的产品选择偏好。假定企业A产品消费者向B产品的转换成本为CA,企业B产品消费者向A产品的转换成本为CB。随着θB提高,UB会随之变大,UB-UA也持续提升,当CA<UA-UB时,A产品消费者将逐步转移成B产品消费者,eB将提高至1,即企业B形成市场垄断。
综上分析可以发现,由于互联网经济具有规模边际递增效应,一方面,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存量企业之间的竞争会推动市场形成自然垄断;另一方面,对于新进入市场的企业,用户习惯、迁移成本等使其用户规模提升缓慢,而且已经拥有高市场份额的企业领先优势仍会持续扩大,导致市场准入门槛会进一步提高。
互联网经济大多是以双边市场为主,供求双方的规模共同推动互联网企业发展,用户规模提升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发现用户需求,从而满足用户需求。由于互联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上的作用,以及大数据应用在供需匹配上的高精准性,企业能够通过产品升级满足需求,这将会进一步促进用户规模提升,形成供需双方闭环,即消费者总规模扩大会带来单个消费者效用递增。此外,主流口碑研究学者的研究结论表明,消费者更倾向通过正面口碑的方式分享产品或服务,因此互联网用户间更快、更便捷地传播容易加快推动垄断市场结构的形成。
三、互联网垄断结构稳定性分析
(一)基本假设
为进一步探讨互联网经济下形成的垄断市场结构是否具有稳定性,在博弈论框架下进行分析。在完全垄断市场中只有一个企业A,现有企业B希望进入。本文假定:(1)企业A和企业B的博弈分为t=0和t=1两个阶段,其中t=0阶段市场上只有企业A决定产量即用户规模θA,t=1阶段企业B决定是否进人市场;(2)企业B在t=1进入市场,提供与企业A同质的服务;(3)需求函数保持不变,在两个阶段均为θ=f(p)。
对于传统行业中的企业行为,既可以采用产量策略,也可以采用价格策略。然而,互联网企业边际成本递减的特征使其提供的服务具有无限传播性,产量策略的分析框架已不再适用,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价格竞争,即通过价格策略进行市场博弈。企业进入市场初期需要研究开发产品,假定存在固定成本C。与传统经济学中企业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不同,根据网络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理论的摩尔定律,互联网经济具有边际效用递增规律,因此假定企业i收益为Yi(θi),其中∂Yi/∂θi>0,即随着用户规模的扩大,企业存在边际收益递增趋势。
假定企业提供的基础性服务免费,企业收益主要来自为用户提供的衍生增值服务或者为其他企业提供流量入口等获得的外部服务。在完全垄断市场中,垄断企业基础服务的免费性质会使得其服务的用户规模达到市场最大值,因此新企业进入市场的目标是争夺原有企业服务的存量用户。
(二)市场进入博弈
互联网企业在投入初期成本后,每新增一个用户的边际成本基本为0,因此在t=1阶段,对于新进企业B,如果想使企业A的用户转移使用B产品,能够采取的竞争策略只能是进行降价或补贴。假定每个用户补贴σB。,则企业B利润为πB=YB(θB)-C-σBθB。为了保住用户,企业A也会采取补贴方式,每个用户补贴σA,此时企业A利润为πA=YA(θA)-σAθA。
基于互联网的社会关系网络服务圈,互联网领域用户从已有产品或服务转移具有一定成本,因此只需满足σA≥σB,企业A的用户就不会发生转移。企业B要获取用户必须提供比企业A更高的补贴,但是企业A只要采取跟随策略,企业B就无法获取用户,而企业A的总成本低于企业B,因此企业B无法在πB≥0的情况下获取用户,博弈的最终结果将会是企业B放弃进人市场。
对于互联网企业新增用户边际成本递减的情况,企业A维持已有用户的成本比企业B获得用户的成本更低,因此企业B进入市场的成本比边际成本不变的情况更高,该情况下企业B也会选择放弃进入市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互联网经济中,由于企业边际收益递增和边际成本递减趋势的存在,对于已形成的垄断市场,新进入企业无法获得正常利润,因此不会选择进入市场进行竞争,即在同质化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下,垄断市场结构具有稳定性。传统经济理论认为自然垄断的主要特征是规模经济,即在一定生产范围内,产出呈现出规模报酬递增、平均成本递减的趋势,从该角度来看,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结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从现实案例来看,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寡头提供的各类平台已经成立了公共的网络基础设施,这些领域的垄断与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质一样,单纯的垄断结构反而有利于市场发展。
四、行业内互联网垄断行为研究
互联网企业实现行业垄断后,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第一种是肆意涨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二种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信息优势进行价格歧视,攫取消费者剩余;第三种是通过市场垄断地位对潜在竞争者设置市场壁垒。
(一)价格垄断行为
互联网行业发展初期,企业之间通常会采取
“价格战”“补贴战”等策略来快速获得用户,最终的发展结果通常是一家独大,或者是企业之间为避免长期恶意竞争进行合并。在形成垄断格局之后,企业会取消对用户的免费服务或补贴,但如果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制定高于正常水平的垄断价格,则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不同于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以双边平台为主,互联网产品的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形成的网络效应会产生用户转移成本,从而锁定用户,并且互联网寡头还可以通过拒绝使用等方式提高竞争者进入市场壁垒,减少用户选择其他平台的机会。因此,当互联网行业出现一家企业的垄断格局后,短时期内用户难以更换平台,这时垄断企业如果实行高价策略,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二)信息垄断行为
在传统经济中,厂商能够基于消费者购买历史进行歧视性定价,这种歧视性定价策略主要是对老用户的重复购买行为进行优惠,或者对购买力强的用户提供价格更高的优质增值服务。很多学者认为这种定价策略强化了竞争,降低了企业利润,提高了消费者效用。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的价格歧视出现了新的特征。张凯等对双寡头双边平台的研究得到了相反的结论:歧视性定价策略增加了双边平台的利润,降低了消费者效用和社会福利水平。由于互联网市场规模和行业集中度的快速提升,互联网寡头拥有的用户数据呈几何级增长,通过大数据技术不仅可以分析用户的历史数据,而且能够识别用户的行为习惯。当用户规模增长至一定程度,即互联网寡头拥有的数据样本量能够覆盖市场各类用户时,不同用户的需求和习惯就能被精准定位,从而判定出用户对产品的价格敏感度。
互联网寡头通过大数据资源获得了用户信息,但是用户无法有效地获得相同程度的平台信息,单方面的信息透明反而使得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如果前者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对同一种产品采取差异化定价,随着用户价格敏感度降低和承受能力提高,对同一产品逐步制定更高的价格,将会对消费者剩余造成严重损害。例如:媒体曾报道携程一名用户,经常使用其APP订五星级酒店,另一用户使用其APP次数较少,携程对前者的酒店价格进行一定上浮,对后者适当给予低价,拉动其消费。这种利用信息不对称“杀熟”的价格歧视策略与通常对老用户进行补贴的方式相反,更多地是采取对新用户进行补贴,对老用户取消补贴甚至涨价,并且这种行为具有不易被消费者发现的隐蔽性。随着对不同消费者产品需求度、价格敏感度等细分程度的逐步加深,理论上互联网寡头可能具有足够信息优势,从而完全获得消费者剩余价值。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第六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因此,对于互联网寡头采取的歧视定价策略需要进行严格监管,如果出现利用信息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三)设置市场壁垒行为
相对于传统企业,互联网企业可能更快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网络更加便捷的分享模式。但是,当一家互联网企业对市场形成垄断后,其利用支配地位设置市场壁垒阻碍竞争者发展也比传统行业更加容易实施。
具有网络基础设施功能的互联网寡头,可以通过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从而阻碍市场竞争者进入市场。例如微信平台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聊天社交工具,而是可以承载多场景以及各种类型服务的互联网生态平台,而且是目前用户规模和活跃程度最高的平台之一,如果微信对某一互联网企业实施禁入措施,那么该企业将会失去很大体量的潜在消费者。2020年微信封禁了字节跳动旗下的飞书系列产品,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存在竞争对手的互联网寡头,可以通过限定他人行为进行排他性交易,从而阻碍市场公平竞争。例如,阿里巴巴被举报“二选一”,举报内容主要是阿里巴巴要求在旗下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卖方不能在其他电商平台同时存在。互联网寡头这种“二选一”或者“N选一”行为,通过市场支配地位使得卖方被动放弃与其竞争者进行合作的机会,不仅损害了卖方和竞争者的直接利益,而且减少了消费者进行选择的机会,同样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五、跨行业互联网垄断行为研究
(一)现象分析
互联网经济领域的竞争以用户资源为核心,对用户和数据的垄断是互联网寡头最核心的竞争优势。从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可以发现,寡头企业不仅是在单一行业具有垄断地位,更多地是通过垄断用户资源实现对多个领域的垄断,例如:阿里巴巴和腾讯分别是电子商务和即时通信的寡头企业,但是两者旗下的移动支付形成了垄断,以往现金、刷卡等付费方式已经转变为手机付费为主;腾讯的微信平台不仅具有通讯功能,而且其覆盖了多个场景,包括理财、缴纳等,微信的小程序功能甚至可以实现对手机所有软件功能的全覆盖。不同于传统行业之间的产品竞争,用户为核心资源的性质推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逐步演变成为生态的竞争,互联网寡头进行了大量的跨界融合、跨界发展。随着创新竞争激烈程度的增加,企业创新重心将会从内部转移至外部以提高创新效率,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四。根据科技部发布的《2017年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164家独角兽企业中,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分别投资了29家、26家、8家,占总数比例超过1/3,其中前五名的蚂蚁金服、滴滴出行、小米、阿里云、美团点评中,除小米之外,其他4家均为阿里巴巴或腾讯控股。根据麦肯锡(McKinsey)数据显示美国大型科技集团对国内市场风险投资占总量比重不足5%,而阿里巴巴和腾讯在我国市场风险投资中的比重已经超过40%。因此,对我国互联网垄断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单一细分行业的垄断问题,对于互联网寡头通过投资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各领域的垄断应予以重视。
(二)原因分析
从互联网产业发展规律看,创业企业初期大多采取对消费者免费甚至补贴的方式吸引用户使用产品,这种业务模式决定了企业在短期内无法获得充足的现金流和收益,因此需要进行外部融资扩大再生产。但由于互联网企业以轻资产为主,因此传统抵押资产贷款等间接融资的方式难以适用,互联网企业大多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进行直接融资。随着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风险投资规模持续增长,推动了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企业呈现出成长周期短、创新能力强、爆发集中等特点。
互联网领域的风险资本主要分两类:一是传统的第三方独立投资机构,主要是各类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是互联网寡头,主要运作方式是公司战略投资部直接投资,或者成立独立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传统风险投资机构以财务投资为主,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投资方向,通过IPO、股权出售转让等方式退出兑现收益。相对于其他风险投资机构,互联网寡头对新兴互联网企业的投资除了获取财务投资收益外,还可以延伸产业链,进一步集聚和垄断用户资源,加强对产业链上下游等各环节的控制力;获取创业企业的创新资源,实现外部创新内部化;收购潜在竞争对手、防止新兴互联网企业成长后影响其垄断地位;等等。
(三)影响效应分析
一方面,互联网寡头的投资加快了投资企业的发展。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模式决定了创业企业不仅需要资本,对用户流量等资源的需求同样迫切。相比风险投资机构,互联网寡头并不急于从投资企业退出获得资金收益,更多地会进行资源整合,通过用户、品牌等资源共享推动企业快速成长。风险资本声誉水平越高,对企业生产效率的改善帮助越大,互联网寡头凭借先入优势、多年运营经验,已经积累了大量用户资源和高效管理经验,高市场份额、品牌形象会触发正向反馈,产生“马太效应”,吸引更多用户的注意力。已有研究同时表明,行业内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比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更有利于被投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另一方面,也应关注到,互联网寡头不仅会支持创新和竞争,也可能抑制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自然垄断地位实际上为互联网各领域提供网络基础设施,互联网公司需要BAT上的用户流量。初创企业如果拒绝互联网寡头投资,可能会被拒绝使用其拥有的互联网平台,这对企业进一步发展具有巨大阻碍。战略投资者兼具“外部人”和“专业性”属性,可以通过决策机制影响创业者行为。如果企业获得互联网寡头投资,大多时候难以保持企业发展的独立性,有些企业甚至会变成这些寡头企业的附属,需要配合寡头企业的发展方向而进行改变,严重者甚至会沦为寡头企业的用户流量导入平台,丧失了原有的创新能力。从现有市场情况看,我国一些互联网创业企业,已经出现将被BAT等互联网寡头收购作为发展目标的现象,前期利用募集资金对用户进行补贴、抢占市场份额,当用户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后,让出股权被收购,创始团队获益退出。因此,如果完全放任互联网寡头利用雄厚资金、先进互联网技术以及垄断资金对相关领域具有潜力的公司进行并购,同时打击与其竞争的初创企业,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会扼杀市场的创新动力。
六、结论
互联网经济作为新经济业态,发展规律不同于传统经济,互联网领域的各类垄断现象已经受到广泛关注,市场竞争形成的BAT等互联网寡头的垄断地位短期内难以撼动。本文首先基于路径依赖理论分析互联网垄断结构的产生原因,然后在博弈论框架下研究垄断结构的稳定性,结果表明互联网垄断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并且这种垄断市场结构是稳定的。进一步研究互联网垄断行为发现:在互联网单一行业内,互联网寡头在取得垄断地位后,可能会通过肆意涨价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价格歧视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可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对于跨行业的互联网领域,互联网寡头会利用技术、用户、资金等资源垄断优势扩大业务范围,特别是通过投资新兴领域具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初创企业跨行业发展,一方面加快投资企业的发展速度,另一方面遏制其他竞争企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巩固其垄断地位,阻碍了创新创业。
因此,本文认为在互联网领域,垄断是市场竞争环境下自发形成的自然垄断现象,这种垄断结构符合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特征,因此不应反对垄断结构的形成。但是,在互联网企业获得垄断地位后,互联网寡头如果滥用垄断支配地位,会导致市场竞争效率下降、阻碍创新以及消费者利益受损等后果,对于这些垄断行为要予以防范和制止。另外,由于互联网经济比传统经济更加复杂、发展更快,对互联网垄断行为的界定也需要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步进行更新,以便于更精准、更有效地反垄断,建立健全良好的互联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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